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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刷脸”进小区,我为什么一定要磕赢这场官司?

生活 | 2022年06月11日18:04:31 | 阅读:1077 |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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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拒绝“刷脸”进小区打官司的当事人,去年9月,我因在天津租住的小区物业拒绝提供人脸识别以外的进门方式,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后,我选择继续上诉。今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要求物业公司删除我的人脸信息、提供其他出入方式,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截止6月11日午时,物业向我支付了赔偿款6200元,以及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总计6275元。其他判决内容物业还未履行。

其实不愿意“刷脸”的人很多,但大家通常不会死磕这个问题。我想以亲身经历告诉大家,每一个普通人都可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伯尔曼所说,法律若不被信仰,那它不过是一纸空文。

以下是案子的具体经过。

历时十个月,历尽波折,我起诉物业的人脸识别门禁案二审终于胜诉了,要求物业赔偿律师费的诉求也得到了法院支持。

这应该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的第一个人脸识别案。最近澎湃、新京报、南都等不少媒体也报道了我这个案件。

其实,不愿意刷人脸进小区的人不少,但大家都没啥办法,所以我想把我的经历和大家分享一下。

去年因为工作变动我要搬到天津。去天津之前,我直接在网上看房签了租房合同。

入住时,房屋中介说小区需要办人脸识别才能过门禁,要带我去物业录入人脸信息。我对中介说想用门禁卡,不想用人脸识别门禁。

到了物业,我直接问能不能办门禁卡。我不想用人脸识别,怕泄露个人信息。可物业说必须刷脸才能进。

房子已经租了,进不去就没地方住。所以当时我只好先让物业拍照录入人脸,先解决正常居住问题,等安顿下来了再处理门禁的问题。

去年8月,我决定找物业处理人脸识别门禁的问题。我向物业提出了我的要求——删除我的人脸信息并提供其他出入小区的方式。

我去物业找了几次,还找律师发了律师函,据说物业公司内部还开了会,但结果仍是拒绝我的要求。

我处理法律纠纷的原则很简单,能谈就谈,不能谈就法院见。

所以我委托律师起诉了物业,要求物业删除我的人脸信息,提供其他出入方式,赔偿我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一审起诉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实施,因此律师引用的法条来自《民法典》和司法解释。

例如,《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

《民法典》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去年11月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更清晰的规定。例如,第15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

这个案子9月份立案,11月份一审开庭,当月就收到判决。然而遗憾的是,这个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案件一审居然败诉了。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是我没有证明我的信息被泄露了,因此认定我的隐私权并没有受到侵害。

收到一审判决后,我决定上诉。

此时面临两个选择,一是顺着一审法院判决的思路,按照物业侵犯隐私权上诉,二是从根本上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考虑到从隐私权角度论证和举证的难度都较大,我和律师决定还是用最初起诉时的思路,按照物业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今年3月,二审开庭审理,整个过程比较顺利。前几天,我终于收到二审判决。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删除我的人脸信息,提供其他通行方式,并且赔偿我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也判决由物业承担。

官司虽然赢了,然而对我来说,这并算不上真正的胜利。我不过是用将近一年的时间,外加大量精力以及金钱,换来一个本应如此的结果。

但如果有人从我的维权事迹中获得了启发,勇敢地对侵害自身权益的人说“不”,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那我的这个案例也许可以视作一种胜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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